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西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從事勘察設計咨詢服務、設計、勘察、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廣西全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簡稱廣西設協,英文名稱為Guangx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縮寫為GED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廣西。
第二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的宗旨是:聯合行業各方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持續健康發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是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社會組織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南寧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0818x.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收集研究區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改革發展;
(三)建立健全職業道德標準和行規行約,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執行有關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會展展覽等;
(五)根據本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團體標準、質量規范、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勞動標準等;
(六)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
(七)經法律、法規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有關出版物和資料(含電子出版物),建立本會網站、微信公眾號、QQ群,加強信息交流,及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
(九)開展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組織相關的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組織會員單位赴實地與國內外同行交流學習,提高會員單位信息化建設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
(十)組織行業優秀項目推薦,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創新型人才培育環境建設;
(十一)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會員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積極發展同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合作與交流,支持、組織區內會員企業開拓市場,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任務,承辦會員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四)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從事勘察設計咨詢服務、設計、勘察、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單位;
(五)個人會員為上述單位從業者及在本行業中有威望的專家學者,對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個人,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會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單位會員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個人會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的有關學術、技術資料、技術支援和技術評議等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技術、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后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擔任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等職務的,應按本章程有關規定辭去職務后申請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后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四)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產生辦法,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備案;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代表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實及議題。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23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會員單位自愿申請并推薦擔任;
(二)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協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在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指導下,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
經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十五)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第三十三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六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
常務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常務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常務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務理事單位調整代表,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同意后報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理事會確認后,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7名;副理事長兼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曾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采取等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并最多只能延期1屆。
第四十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職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在20日內報社會組織行業黨委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具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社會組織行業黨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廣西”“自治區”“全區”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十七條 本會在重大活動前,及時向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備案報告。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社會組織行業黨委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三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社會組織行業黨委、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4年9月26日廣西勘察設計協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