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工程勘察設計和抗震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全區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工作方面的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撐作用,提升政府決策的科學性,現將《廣西工程勘察設計和抗震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工程勘察設計和抗震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撐作用,提升政府決策的科學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工程勘察設計和抗震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運行與管理以及專家庫專家的遴選、使用、更新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家庫是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工作的高級智庫,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由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主要協助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簡稱技防)審查、廣西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廣西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等次評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市政公用設施抗震專項論證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專家庫的組建、運行與管理,以及專家的遴選、使用、更新和管理。自治區以及各市、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專家的信息初審、推薦和使用。
第二章 專家庫組建
第五條 專家入庫采用公開征集、邀請入庫等方式。
入庫程序包括公開征集或邀請、信息初審、資格復審、名單公開公示、審定、發布。擬入庫專家名單公開公示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專家本人及專家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推薦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負責。
離退休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可直接申報。
第七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二)近5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三)無學術不端問題、無不良信用記錄、無犯罪記錄。
(四)無因違紀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調查,可能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或受到黨紀政務處分且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情形。
(五)專業類別應滿足實際工作開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醫藥、電力、冶金、機械、商物糧、電子通信、廣電、輕紡、建材、鐵道、公路、水運、農林、水利、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等行業領域的各相關專業。具體專業類別在公開征集或者邀請入庫時依據實際工作需要具體要求。
(六)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和技術標準規范等。
(七)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身體健康,申請時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5周歲(有外出作業要求的,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周歲),長期參與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的專家以及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或者特別緊缺行業(學科)專家,可不受年齡限制。法律法規或國家、自治區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無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能擔任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與、協助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工作的專家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相應專業勘察設計或施工圖審查工作,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二)具有15年以上相應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
(三)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專家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專家應當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九條 參與、協助開展技防審查工作的專家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相關技術或管理工作15年及以上,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二)精通安全技術防范業務,熟悉安防技防系統、技防產品等性能指標,在報警、視頻監控、實體防護等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技術水平。
第十條 參與、協助開展廣西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等次評定工作的專家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在所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工程勘察設計實踐經驗。
(二)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15年及以上相關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主持過本專業5項以上大型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三)在勘察設計企業中擔任過5年以上副總工及以上技術職務;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一級工程,或1項一級工程及2項以上二級工程,或4項以上二級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
第十一條 參與、協助開展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的專家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勘察設計行業相關技術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結構或勘察專業副高級職稱5年及以上;或從事建筑工程結構抗震設計理論及技術研究10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職稱5年及以上。
(二)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或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
(三)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或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勘察設計;或累計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及以上;或累計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5項及以上。
(四)具有豐富的建筑工程結構抗震設計經驗,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過不少于3項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高度在100米及以上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
2.在甲級勘察設計單位或一類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5年及以上,并曾擔任過副總工程師及以上職務;
3.取得副高級職稱后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際期刊上發表SCI收錄專業學術論文3篇及以上,或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EI收錄學術論文6篇及以上。
(五)具有扎實的結構工程理論基礎,取得副高級職稱后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期刊發表過專業論文3篇以上。
(六)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員,所完成的項目獲得下列獎項之一:
1.國家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銀質獎及以上獎項;
2.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及以上獎項;
3.省級或廳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一等獎不少于3項。
第十二條 參與、協助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工作的專家由長期從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研究的規劃、勘察、抗震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勘察設計、城鄉規劃相關技術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副高級職稱5年及以上。
(二)具有注冊規劃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或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或甲級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或主持過不少于2項中小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
(四)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員,所完成的項目獲得下列獎項之一:
2.省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及以上獎項;
3.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一等獎;
4.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二等獎不少于3項。
(五)具有扎實的結構工程理論基礎,取得副高級職稱后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期刊發表過專業論文3篇以上。
在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其他單位工作的專家,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協助開展市政公用設施抗震專項論證工作的專家除應滿足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推薦的專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相關技術或科研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副高級職稱5年及以上。
2.主持過3項及以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或者主持過4項及以上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工作。
(二)管理經營單位推薦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領先的技術水平,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10年以上的專業工作實踐經驗。
(三)應能滿足開展外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參與、協助開展廣西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工作的專家條件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評選工作實際需要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五條 接受委托參與、協助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工作的專家,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為基準,每屆任期5年,任期滿后可根據實際需要連聘連任。
第十六條 專家庫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提供專家論證和決策咨詢。
(二)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重要政策制定、重要文件出臺進行專業論證。
(三)對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項目提出專業咨詢意見。
(四)對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五)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選用專家庫的相關專家。
第十七條 入庫專家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專家一經入選,接受委托從事專項咨詢工作時,按自治區相關規定享有專家咨詢服務費。
(二)專家在接受委托參與廣西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方面專業咨詢工作時,根據工作需要,可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專家提出咨詢意見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擁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八條 入庫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客觀、科學、獨立地開展工作,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被咨詢服務對象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二)自覺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實施、規劃論證等咨詢工作,由使用單位明確專家使用方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定期組織專家研討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相關重大議題。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專家是被咨詢評估重大項目、重大規劃、政策制定工作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與被咨詢工作的負責人或者參與人員有近親屬關系,或與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有經濟利益等利害關系。
(三)專家所在單位與被咨詢工作的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
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更加具體的回避條件。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征求推薦部門意見后作出退出決定,予以出庫,并通知專家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因年齡、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被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除外)、刑事處罰的;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學術失范、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四)在履行專家工作職責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主動提出回避而未履行回避義務,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接受被咨詢工作的承擔、協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禮金、有價禮券、禮品以及一切可能影響公平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好處的;被咨詢工作結果公示前泄露工作內容、結果等相關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支撐材料,獲取專家資格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已退出的專家不得再以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抗震設防等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規不定期對入選專家庫專家進行維護更新。
入庫專家應定期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確認或更新本人信息,對有無發生違法違紀被處分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進行報告和承諾。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者更新的,將暫時凍結專家資格,待信息確認或者更新后解凍。
入庫專家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因違紀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調查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經認定的不良信息,由專家或專家所在單位在不良信息產生之日起15日內自行書面報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查實存在漏報的,予以出庫,并予以全區公示。
第二十三條 專家所在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專家履職情況監督工作。發現專家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建專家庫,因地制宜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工程勘察設計和抗震專家庫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